|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职工的缴费工资为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二、职工年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和职工本人均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不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城填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 1.养老保险
企业征缴比例:20%; 个人征缴比例:8%; 合计征缴比例:28%。 2.工伤保险 企业征缴比例:1%;
合计征缴比例:1%。 3.生育保险 企业征缴比例:1%; 合计征缴比例:1%。 4.失业保险
企业征缴比例:2%; 个人征缴比例:1%; 合计征缴比例:3%。 5.医疗保险 企业征缴比例:9%;
个人征缴比例:2%+5元; 合计征缴比例:11%+5元。
社会保险费的结算和缴纳方式
一、新区社会保险费的结算采取“按年申报,全额结算”的方式进行。 二、企业须于每月月底前(逢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向经办机构申报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等养老保险关系变更的有关材料的报表。 逾期未申报者,视作情况无变化,经办机构按上次申报数进行结算。凡已结算的,一概不予调整。 三、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申报的月缴费工资及参保人员变更情况,计算企业和职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确定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 四、每月15日前,由新区地税局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社会保险费向企业征缴。逾期未到帐者,除对欠缴额按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五、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每月15日由新区社保中心委托有关银行发放。
社会工伤、生育保险
工伤、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填各类企业。 城填种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凡驻苏的部、省属企业、外地企业、军队所属企业等,均应列入本市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 三、工伤保险的对象:单位所有劳动者,但不包括留聘用的离、退休(退职、退养)人员。
四、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给付对象: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和领取生育证后在怀孕期间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女职工和女方五工作且不享受失业金的男职工。 工伤保险范围
一、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同意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单位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的;
3.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4.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5.因履行职责致人身伤害的; 6.因公、因战致残后的军人转业或复员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7.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工伤待遇: ①犯罪或违法; ②自杀或自残; ③斗殴; ④酗酒; ⑤蓄意违章;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生产和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报告(涉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伤亡事故,应同时向人事部门报告)。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分析。 用人单位应自工伤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工伤报告和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事故现场照片、谈话笔录等旁证材料; 如属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单位还应提供由公安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职工患职业病,单位应提供经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定并发给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认为工伤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签发《苏州市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 工伤、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一、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办法。 二、市区各单位统一按当年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各1%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医疗保险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等同。 三、各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与社会养老保险费或社会医疗保险费一并向经办机构结算缴纳。 四、破产企业在清算资产时,应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工伤、生育保险费。单位被兼并或转让的,其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兼并或接收单位补缴。 生育保险费给付标准和手续
生育保险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办法。 1.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生育保险费与社会养老保险费或社会医疗保险费一并收缴。 2.生育保险补偿待遇采取女职工分娩后一定期限内的给付办法,即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后的6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填报《苏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申请表》,并附生育证、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流产的,须附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的申领手续。 3.生育保险待遇的补偿标准,统一按全市上年度城填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包括平产、吸头器产)的补偿6个月;难产(含钳产、剖腹产、产后出血500毫升及其以上)和多胞胎生育的,补偿8个月;领取生育证的女职工怀孕期间因病理原因流产的,补偿1个月。补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拨付生育女职工所在单位。女职工生育待遇,由单位按不低于省、市有关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4.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的规定生育时,凭《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就诊记录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明细清单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补偿,补偿标准为:流产的补偿400元;顺产的补偿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补偿3600元。 5.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按有关政策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含上述第四条享受对象),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凭结婚证(或户口簿)、《生育证》、男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女方按政策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证明、就诊记录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明细清单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的申领手续。补偿标准为:流产的补偿200元;顺产的补偿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补偿1800元。 6.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由所在单位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记录、就医发票、明细帐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结付。与计划生育无关的费用不予结付。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须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期满一年,社保经办机构方可给付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补偿标准基数,每年7月1日起按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一次,即女职工在上年7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期限内生育或流产的,按前年补偿基数计算,逐年类推。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定期伤残抚恤金的审批和给付
一、单位职工因致残(含职业病、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需要评定等级的,由用人单位将《苏州市职工工伤情况呈报表》、《苏州市职工因工伤残程度鉴定表》、医院病历和医疗终结结论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由该办公室组织医务鉴定组,根据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确定伤残职工护理等级,并签发《苏州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
二、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按月发给的伤残抚恤金标准为:一级伤残发给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可继续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予以补足。 审批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单位须携以下材料: 工伤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苏州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 《工伤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劳动部门工伤审定材料; 《苏州市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定期伤残抚恤金审批表》; 工伤职工档案。 单位凭手续齐备的审批材料及《苏州市职工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待遇的申报及结算手续。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将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待遇及时拨付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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